(2017)皖0122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供应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供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刑初382号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供应,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合肥市瑶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转取保候审。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供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审查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朝永嵩、胡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供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黄供应酒后驾驶货车,沿肥东县105道行驶至2KM+8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监测,黄供应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供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15日许,被告人黄供应酒后驾驶皖A×××××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肥东县105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KM+800M附近,追尾撞到皖A×××××小型客车,致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供应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供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黄供应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以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收条等书证,证人徐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黄供应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供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供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亮附本案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