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钟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声,男,1954年5月5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人,汉族,专科毕业,北京邮政科研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现住该处。2017年5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固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祖雅新、李振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钟声驾驶京F×××××小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0公里+400米处(固安县南义厚村口南侧)时,与中间隔离设施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钟声及京F×××××乘车人宁某、马某受伤,乘车人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钟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宁某、马某、李某1无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钟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钟声驾驶京F×××××小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0公里+400米处(固安县南义厚村口南侧)时,与中间隔离设施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钟声及京F×××××乘车人宁某、马某受伤,乘车人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钟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宁某、马某、李某1无责任。另查明,被害人李某1女儿李金玉、李金鑫、妻子焦立红(与李某1系再婚)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钟声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6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钟声赔偿上述三人共计1124541.87元(已支付70000元),2017年7月27日将应付款项转账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账户。焦某、宁某、马某均对钟声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钟声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13日下午三点多钟,他开车带着宁某、马某、李某1沿京开路由南向北从河北省霸州市返回北京,下午四点多钟,到了固安县南义厚村口南侧的时候,车上的几个人都睡觉了,他一走神,车撞上了路边的标志杆,车冲入了路中间的隔离沟。他报了120和保险电话。旁边的群众帮忙把车上的人抬下来。他和宁某、马某受伤了,到医院后李某1抢救无效死亡。2、肇事车辆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4、酒精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钟声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分。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李某1符合生前受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6、北京龙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京F×××××号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75km/h;该车前保险杠及发动机舱盖与现场路面反光柱发生过碰撞后,其左前部又与现场路桥南侧发生碰撞。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钟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宁某、马某、李某1无责任。9、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光盘一张。10、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凭条。11、听取被害人意见表证实,宁某、马某均表示钟声主动支付医药费,希望从轻处理;焦某表示钟声已进行赔偿,对其表示谅解;李某1的女儿李某5、李某4表示依法处理。1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二)被告人提供被害人李某1妻子焦某的谅解书、赔偿马某医药费的收条、凭条。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声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新刚人民陪审员  曹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中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