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某同居析产纠纷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民初1185号原告:马某,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临县榆林村***号。被告:陈某,女,1991年7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现住本村。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因结婚所花的1134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日经人介绍与被告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在一起。同居时原告给被告聘礼11000元,金钱衣服钱50000元,打混钱8200元,送亲戚14400元,礼品钱10000元等共113400元。婚后没几天,被告以各种理由隔三差五和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吵架,2017年1月23日被告和原告吵架后,对原告大打出手,第二天回了娘家,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陈某辩称:1、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原告承担;3、要求原告返还所有被告购置的家电、家具、钢琴及书本;4、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3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同居生活初期,一起承担家务,生活很美好,原告家境不太好,被告及其娘家经济上接济了原告家不少。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吵架,继而大打出手。原、被告同居之前原告赠送被告笔记本电脑,所以不予返还。聘礼、金、衣服钱61000元因婚后双方不上班,共同已花光,打混钱8200元给了亲朋好友,被告没使用,不予归还。送亲戚款被告没使用,被告也送过原告方。婚戒互送来要返互返,见大小钱10800元,被告磕头挣得。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6年7月1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在一起。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前,原告赠送被告笔记本电脑一台,同居时原告给被告聘礼11000元,金钱衣服钱50000元,被告给原告的陪嫁物有:银元6块、钢琴一架;原、被告互送戒指一枚。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时间不达一年,原告给付被告聘礼应予返还、金钱、衣服钱部分已花,酌情应返还30000元,原、被告互送的戒指均同意返还,故予以互返。被告娘家的赔嫁物银元六块、钢琴一架应返还被告,原、被告的其他主张没有证据,不予支持。此案在审理中调解未果。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马某给付的聘礼11000元、金钱衣服钱30000元,共计41000元;二、原告马某返还被告陈某娘家的赔嫁物银元六块、钢琴一架;三、原告返还被告给予6.66克的金戒指,被告返还原告给予3.19克的金戒指;四、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经丰人民陪审员 张翠娥人民陪审员 王艳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明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