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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吕凤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4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凤贤,男,籍贯重庆市荣昌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50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9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吕凤贤去至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廖某的面馆吃面并饮酒。酒后,吕凤贤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孙子吕某,从荣昌区古昌镇冲锋村出发往古昌镇中心小学方向行驶,当其驾驶车辆行至古昌镇冲锋村5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搭乘人员吕某从车上摔下的事故。吕凤贤认为是肖某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导致其孙子从摩托车上摔下,遂与肖某发生纠纷,后吕凤贤驾驶摩托车将吕某送至古昌镇中心小学后又驾车回到事故现场找肖某理论。肖某称自己没有责任并让吕凤贤找派出所解决,吕凤贤便又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古昌派出所要求解决其孙子从车上摔下一事,民警发现吕凤贤有危险驾驶嫌疑遂将其抓获。经对吕凤贤进行两次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174毫克/100毫升、17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吕凤贤带至荣昌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吕凤贤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5毫克/100毫升。经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古昌派出所认定,该事故由吕凤贤承担全部责任。吕凤贤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凤贤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至八千元。被告人吕凤贤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凤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