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李茂军没收财产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恢61号李茂军:被执行人李茂军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我院判处没收作案工具奥迪轿车一辆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辽宁新时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李茂军作案所用的车牌号为辽******号奥迪牌小型汽车进行评估。2017年4月20日,辽宁新时代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辽新评报字(2017)第13号资产评估报告,该车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18日的评估值为15200元。本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该车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8月1日,在第一次拍卖中以16100元拍卖成交。扣除评估费、拍卖公告费合计8000元,余款8100元本院已上缴国库。本院作出的(2015)振安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中第十二项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长 郭 丹执行员 刘志军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