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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6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陈敏、周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陈敏,周娜,陈前林,金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0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桃源中路*号。负责人:黄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周娜,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陈前林,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金凤英,女,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诉被告陈敏、周娜、陈前林、金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10月24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收取8722元,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负担,余款8697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前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