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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唐学迁、陈庆发与梁丰田、吉林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迁,陈庆发,梁丰田,吉林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612号原告:唐学迁,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陈庆发,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梁丰田,住松原市。被告:吉林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天元美墅1-1号。法定代表人:张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山,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6委。原告唐学迁、陈庆发与被告梁丰田、吉林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唐学迁、陈庆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迁、陈庆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春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