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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8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傅立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傅立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334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立祥,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立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