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刑初12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住合水县。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0日13时,被告人刘某某在合水县西华池镇中街全网通OPPO手机店购买手机时,趁店内导购不注意将正在体验的VIVOXPLAY6手机拿出店外藏匿,盗得财物价值4332元。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一款之规定。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13时,被告人刘某某在合水县西华池镇中街全网通OPPO手机店欲购买手机,店内导购李某将其看中的柜台内价值4332元的VIVOXPLAY6手机拿出让其体验。几分钟后一名顾客进入店内修理手机,李某将修理的手机送进店内里间,刘某某乘机拿着该手机跑出店外藏匿。当日20时许,刘某某乘车前往庆城县,将该手机以2500元出售给庆城县民生广场对面的VIVO手机店。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2017年5月23日,刘某某到合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现场概况。3、李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某系本案被告人。4、合水县物价局合价认发(2017)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取的VIVOXPLAY6手机价值。5、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7年5月20日,其在合水县全网通OPPO手机店上班时,一部VIVOXPLAY6手机被盗的事实。7、证人徐某、蒋某证言,证实2017年5月20日22时,其以2500元向一年龄约20岁左右的男子收购过一部VIVOXPLAY6手机。8、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17年5月20日其经营的合水县全网通OPPO手机店内一VIVOXPLAY6手机被盗,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苟晓玲审 判 员 冯淑红人民陪审员 邵炳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嘉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