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革荣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革荣,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王革荣,女,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延人,该公司董事长。王革荣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苏0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海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苏民终1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革荣以海润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雁审判员 周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