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4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徐海泳、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徐海泳,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潘丽婵,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周冲,李子豪,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负责人:黄俊平。被执行人:徐海泳,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国际商业城B区三座二层413号铺。法定代表人:周冲。被执行人:潘丽婵,女,汉族,1967年6月4日,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北郊黄岗远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文革。被执行人:周冲,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子豪,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国际商业城B区三座二层414铺。法定代表人:毛波。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周冲、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海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分三部分计算:1.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贷款利息,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并对尚欠贷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按年利率7.2%、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复利;2.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贷款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并对尚欠贷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按年利率7.2%、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复利;3.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贷款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并对尚欠贷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按年利率7.2%、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李子豪、潘丽婵、周冲对被告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子豪、潘丽婵、周冲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黄岗厂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韶府国用2007第020400063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且不超过502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韶关市浈江区黄岗乌教塘厂区金工车间(产权证号:22××72)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且不超过24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开平市苍城镇东郊沿江路1号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F开平2011字第××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且不超过37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开平市苍城镇东郊沿江路1号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开府国用2011第05413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且不超过15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位于开平市苍城镇东郊沿江路1号之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开府国用2011第05412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且不超过77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本案受理费138913.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预缴),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221.1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周冲、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海泳连带负担143692.24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周冲、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海泳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取得上述法律文书的债权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周冲、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海泳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62.72元,经分配,本案未能分配得款;向有关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子豪、周冲在无房地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有位于韶关市浈××区××里亭黄岗厂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韶府国用2007第020400063号)及位于浈江区黄岗乌教塘厂区金工车间(产权证号:22××72),被执行人潘丽婵登记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社区顺峰山国际花园E26号房产,被执行人徐海泳登记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坤洲二街五巷35号房产以及位于开平市××东郊沿××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F开平2011字第××号)、东郊沿江路1号及1号之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开府国用2011第05413号、开府国用2011第05412号),本案已轮候查封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如需续查封,请在查封期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逾期办理续封手续,查封期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潘丽婵、周冲、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海泳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李子豪名下登记有粤X×××××号机动车,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另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潘丽婵、徐海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范围内的房产分别由本院(2016)粤0606执字第2530号、(2014)佛顺法滘执字第505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徐海泳名下位于开平市苍城东郊沿江路1号房产已由开平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得款3212136元,执行款经开平市人民法院分配,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3164795.13元,该款已于2017年5月27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清偿(2016)粤0606执13072号案件的抵押债权,本案未分配得款。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7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绮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