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荣银与陶志雄、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银,陶志雄,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138号原告:吕荣银,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陈恬,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陶志雄,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州西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龚静宁。原告吕荣银诉被告陶志雄、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吕荣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荣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荣银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方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