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荣银与陶志雄、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银,陶志雄,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138号原告:吕荣银,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陈恬,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陶志雄,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州西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龚静宁。原告吕荣银诉被告陶志雄、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吕荣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荣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荣银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方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