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穆瑞洁与蔡一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瑞洁,蔡一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971号原告:穆瑞洁,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蔡一霞,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穆瑞洁与被告蔡一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穆瑞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瑞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穆瑞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