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96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培宏、刘虎、李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家庄信用社,杨培宏,刘虎,李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96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家庄信用社。住所地:永昌县。负责人:冉生雷,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葸静,该社信贷员。被执行人:杨培宏,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虎,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世杰,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培宏、刘虎、李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34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2月21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家庄信用社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世杰银行存款9400元。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家庄信用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付清案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