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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司惩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随启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692号之一被拘留人程某某,男,1963年7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刘随启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某某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程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光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