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樊良祥与计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良祥,计生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547号原告:樊良祥,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被告:计生鹏,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原告樊良祥与被告计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良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计生鹏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樊良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份被告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几日便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并于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至今仍未归还借款。计生鹏未答辩,但通过微信向本院表述借款30000元属实。原告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支持其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30000元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30000元借款的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计生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樊良祥归还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计生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