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光新与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局一审行政案件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新,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1228行初19号原告:陈光新,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法定代表人:杨武,局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梅英,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开元大厦。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宏高,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光新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行为和履行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依法受理,2017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米久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建华、李四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粟玉琳担任记录。原告陈光新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梅英和冉宏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光新诉称:原告使用的林地系1989年5月25日原告与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顺溪铺村三组签订《荒坡开发合同书》约定而来,林地四至界限明显清晰。《荒坡开发合同书》描述的四至界限中“上至水泥桩,右至水泥桩”,当时双方没有共同埋水泥柱,二十多年来“上至”从无争议,被告于2017年2月9日勘查现场的过程中村委会及相邻人并未在现场提出异议。被告以山林界址不清晰为由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受理登记。请求法院:一、依法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芷不予受理20170003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二、依法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界址予以调查,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效合同界址、开发的实际面积范围对原告提出的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登记;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光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证明原告已向被告申请不动产登记。2.陈光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3.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芷江公坪镇顺溪铺村杨学洪等人的控诉处理情况的回复》,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就原告等人与顺溪铺村三组的林木林地纠纷向市林业局汇报的情况。4.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荒坡开发合同书合法有效。5.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荒坡开发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享有林木林地的相关权利。6.荒坡开发合同书,证明林木林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来源及四至界限清楚的情况。7.三组村民的签字证明,证明三组自愿将罗卜冲林地出让给原告,亦证明了原告林木林地的来源。8.收据,证明原告向三组交纳了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亦证明了原告林木林地的来源。9.怀化市鸿翔测量事务所测量图,证明申请登记林地的四至和面积情况。10.(2015)18号怀化市林业局文件,证明原告因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向怀化市林业局上访,怀化市林业局向怀化市人民政府进行呈报的相关情况。11.与他人利害关系说明,证明申请登记的林地左、右界址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12.对非法和单方指界测绘图的意见,证明测绘单方进行不合法。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原告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对原告证据3、证据10、证据11、证据12的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一、原告提供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无权属来源等材料,不符合申请登记的法定条件。原告申请登记时,只提供了申请书、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荒坡开发合同、(2016)湘12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怀化市鸿翔测量事务所出示的测量图等材料,以上材料只能证明原告与公坪镇顺溪铺三组的荒坡开发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原告取得不动产权属来源的依据。且原告既没有提供不动产的四至范围依据,又没有提供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说明材料。二、原告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三)项规定的法定条件,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被告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合法。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为支持其辩称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荒坡开发合同书;3.三组村民证明;4.(2016)湘12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5.(2015)芷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6.原告身份证复印件;7.怀化市鸿翔测量事务所测量图。8.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20170003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证明被告告知原告不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缺乏法定的材料。原告陈光新对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四至清晰。本院对原告陈光新、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原告证据3、证据10证据11、证据12,因其与案件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被告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被告证据8,本院不作为证据认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原告陈光新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顺溪铺村三组罗卜冲林木林地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了相关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荒坡开发合同书;3.三组村民证明;4.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5.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6.陈光新身份证复印件;7.怀化市鸿翔测量事务所的测量图。当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面积不吻合和界址不清为由当场向原告陈光新出具20170003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陈光新不动产登记申请。2017年3月23日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自己的名义,以界址不清晰和没有提供相邻利害关系人签字认可为由作出芷不予受理20170003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陈光新不动产登记申请,同时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20170003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原告陈光新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依法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芷不予受理20170003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二、依法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界址予以调查,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效合同界址、开发的实际面积范围对原告提出的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予以受理;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本案原告陈光新向登记机关提供了符合登记条件的部分材料,就不动产界址、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没有提供,显然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陈光新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申请条件的事实认定清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三)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根据以上规定,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原告陈光新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陈光新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决定的主体是错误的,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为适格主体。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在当场告知事后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重新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其在告知程序上有瑕疵,属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原告陈光新的权利不产生影响,不影响原告陈光新再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综上所述,对原告陈光新请求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芷不予受理20170003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陈光新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材料不齐全,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无法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待原告陈光新申请不动产登记材料齐全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才可履行登记的职责。对原告陈光新请求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林木林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光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光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久松审 判 员 刘建华审 判 员 李四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粟玉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