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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蔡东、杜莉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蔡东,杜莉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57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73号之一、二楼。负责人:马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蔡东,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杜莉莎,女,汉族,1987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蔡东、杜莉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25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东、杜莉莎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蔡东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志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