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辉与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教育矫治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976号之一原告:郭辉,女,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川,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303号渝安龙都5幢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6474563F。法定代表人:鲜成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善菊,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力,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教育矫治局(重庆市戒毒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50360450R。负责人:罗川林,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于,男,该局民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勇,男,该局民警。本院受理的原告郭辉与被告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教育矫治局(重庆市戒毒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成高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市教育矫治局(重庆市戒毒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郭辉负担。审 判 长 晏晓丽人民陪审员 罗世美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