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大伟与卢晓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伟,卢晓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1387号原告:徐大伟,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卢晓辉,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原告徐大伟诉被告卢晓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徐大伟诉称,被告作做汽贸生意,2017年5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买了一辆日产尼桑车,价款23.3万元,被告承若包上车牌,原告当天将该款支付给被告,车辆提过来之后,因无法在开封市车管所上牌,被告并没有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后被告只退回8万元,剩余15.3万元至今没有退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故原告依法起诉讼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晓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开封市××明辖区,被申请人在河南,双方当事人均不在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居住,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卢晓辉户籍地在开封市××环城路中××号院2号楼1单元17号。其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新区宋城街道办事处金康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卢晓辉于2010年6月迁入大梁路银监局家属院南楼1单元502号居住至今。经本院核实,该证明属实,该经常居住地仍属于金明辖区。故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卢晓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卢晓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素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栗安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