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6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文金与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金,龚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592号原告:杨文金,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龚亮,男,21岁,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杨文金诉被告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杨文金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金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龚亮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杨文金负担。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远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