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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5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射洪县天乙化工有限公司、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天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5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俭。被执行人:射洪县天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宗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射洪县天乙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射洪县天乙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射洪县天乙化工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