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景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景涛,小名小涛,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无业,住闻喜县桐城镇姚村东区***号。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刑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景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同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景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20时50分,被告人王景涛在闻喜县龙海大道公园壹号售楼部旁一刨冰摊饮酒后,无证驾驶晋M*****东南牌小型轿车由龙海大道前往闻喜县桐城镇上岭后村,沿闻苍线行至某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路段时,被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88.3mg/100ml。后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景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景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照片,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闻喜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闻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及执行回执,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闻喜县公安局桐城派出所的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景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景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景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景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柴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