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桐城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飞、江云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飞,江云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3485号原告:桐城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城郊社区同安北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90766113A(1-1)。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雷飞,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江云天,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桐城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飞、江云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桐城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城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桐城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永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