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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行审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丹东市元宝区光普美容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丹东市元宝区光普美容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02行审124号申请人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陶崇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泽林,系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丹东市元宝区光普美容院,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经营者孙亚楠。申请人丹东市元宝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丹东市元宝区光普美容院行政处罚罚款一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付宏伟审 判 员  于巍巍人民陪审员  卢鑫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