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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江涛与王万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涛,王万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1573号原告:王江涛,男性,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万军,男性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岐山县幸福人家美食园经营者。本院在审理王江涛与王万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江涛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江涛负担。审判员  李文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应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