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江涛与王万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涛,王万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1573号原告:王江涛,男性,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万军,男性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岐山县幸福人家美食园经营者。本院在审理王江涛与王万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江涛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江涛负担。审判员 李文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应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