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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谷闰生与姚文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闰生,姚文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693号原告谷闰生,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丁映升,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利,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俊宝,宁强县燕子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谷闰生诉被告姚文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谷闰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闰生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谷闰生负担。审 判 长  汪玉瑞审 判 员  韩 辉人民陪审员  哈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