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谷闰生与姚文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闰生,姚文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693号原告谷闰生,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丁映升,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利,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俊宝,宁强县燕子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谷闰生诉被告姚文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谷闰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闰生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谷闰生负担。审 判 长 汪玉瑞审 判 员 韩 辉人民陪审员 哈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