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龚万国与杨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万国,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920号申请人龚万国,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杨磊,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磊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杨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06民初字0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磊应继续履行(2017)鄂0506民初字03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磊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