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石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436号罪犯石杰,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5)州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该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石杰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6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石杰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表扬五次,余490分。有两次违反监规行为被扣1.5分。民事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民赔证明、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杰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可以减刑。但因其有违反监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杰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红星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