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1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梅与陈立堂、潘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陈立堂,潘昆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619号原告:刘梅,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陈立堂,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潘昆林,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靖市师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诉被告陈立堂、潘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梅于2017年10月24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立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