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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斌与杨春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杨春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418号原告:刘斌,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春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刘斌诉被告杨春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刘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员  黄有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齐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