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斌与杨春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杨春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418号原告:刘斌,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春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刘斌诉被告杨春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刘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员 黄有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齐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