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7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文利、李春利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太平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利,李春利,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太平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7680号原告:任文利,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李春利,女,1971年3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舒平英,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太平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负责人:任波,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任文利、李春利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太平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太平村第六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任文利、李春利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向原告发放征地款27372.4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在1991年农历12月16日结婚,于1994年8月22日生子任仕轩,并在2007年4月23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告村组在2017年7月征地款发放中,少分配给二原告27372.4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太平村委会、太平村第六村民小组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经审理查明:1991年12月21日原告任文利与李春利登记结婚,1994年8月22日生一子任仕轩,2007年4月23日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三人的户口均登记在被告村组。2016年12月被告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政府整体征收。2017年4月19日被告发布《公告》,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独生子女、双女户按1:1.5倍方案参与分配”。2017年7月4日,被告小组通过会议纪要。在2017年7月份征地款,每位村民分配80%,每人54744.80元。二被告给二原告奖励分配一半份额即27372.4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有关书证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分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分的份额”。原告任文利、李春利属于被告村组在册村民,具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资格,二原告作为独生子女户,应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分配。现二被告仅仅给二原告奖励分配50﹪,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二原告请求被告分配其余50﹪奖励款27372.4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小组无独立账户,而被告村委会参与制定分配方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所诉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太平村第六村民小组给付原告任文利、李春利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27372.40元。二、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应对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太平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4元,二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2元。由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太平村村民委员、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太平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连带责任,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爽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