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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孝冬与周辉、吴宗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冬,周辉,吴宗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2102号申请人张孝冬,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周辉,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吴宗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张孝冬与被执行人周辉、吴宗益其他执行一案,本院(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辉、吴宗益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辉、吴宗益应该给付申请人共计本金235000元和利息等。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周辉、吴宗益纳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渝0119执210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