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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分公司诉周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分公司,周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分公司。被执行人:周大明,男。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分公司诉周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云0824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大明给付申请执行人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分公司物业管理费用2677.5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分公司所申请执行标的2677.5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2677.5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忠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志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