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田波与关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波,关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田波,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关玉龙,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田波与关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鄂0881民初1240号判决书,判决关玉龙返还田波借款47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田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向关玉龙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关玉龙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关玉龙未履行。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关玉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关玉龙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庆书 记 员 曾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