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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喜仁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仁,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677号原告:王喜仁,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张文,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去向不明。王喜仁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喜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喜仁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喜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喜仁负担。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人民陪审员  丁瑞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喜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