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许冰冰、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冰冰,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9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冰冰,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杨国平,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许冰冰与被执行人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国平的户籍地在惠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被执行人杨国平在惠安县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件,为了便于统一执行,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泉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