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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忠营、韩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忠营,韩强,刘守峰,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93号申请人:石忠营,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韩强,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刘守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黄涛,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忠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强刘守峰黄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