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1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3706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54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亭玉,是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欣,是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1,男,汉族,1952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欣、邓亭玉,被告黄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屋(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以下简称“14号房屋”)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证号:××号]的过户手续;2.被告立即搬离14号房屋;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周月蝉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分别为(2016)粤0605民初6432号、(2017)粤06民终3802号],判决14号房屋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现判决业己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为此曾与被告交涉14号房屋的交接事宜,但被告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办理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且继续占用房屋并拒绝搬离。综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依。被告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目前房屋由被告与儿子一家共同居住,被告要求继续居住,且不同意搬离。被告自愿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屋置换该14号房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1登记结婚,婚后于1983年1月22日、××××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柱锦和女儿黄某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财产赠与子女的问题产生矛盾,并自2015年7月29日起分居。2016年4月18日,黄某1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提出诉请,案号(2016)粤0605民初6432号。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其后,黄某1因不服该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粤06民终380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准许黄某1与周某离婚、黄某1返还评估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的内容;变更判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证号:××]归周某所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现状房屋(原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以黄某1名义报建,尚未领取新的房产证)由黄某1使用,该房屋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证号:××]……归黄某1所有。……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5日,周某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关权利。另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均登记于黄某1名下;黄某1在庭审中确认该房屋目前由其本人及儿子黄柱锦一家居住。本院认为,经生效判决确认,案涉14号房屋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归周某所有,故周某作为房屋的权属人,有权要求黄某1协助其办理房屋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要求黄某1搬离该房屋。本院对原告的相关诉请均予准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被告黄洪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周某办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证号××]过户至原告周某名下的手续。二、被告黄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本案受理费5376.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某1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376.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