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伟诉成都市温江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行政行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成都市温江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24行初127号原告唐伟,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成都市温江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屈阳。原告唐伟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温江社保局)行政行为其他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唐伟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唐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伟负担。审 判 长  赵 波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人民陪审员  王昌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干昊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