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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王宇、泸州麒峰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王宇,泸州麒峰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4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904702101B。负责人:马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阳,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国仲,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泸州麒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浙江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67640260Y。法定代表人:喻文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王宇、泸州麒峰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付敏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张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