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财保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春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春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35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翟保星,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西后地**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41972********。被申请人:贾春芳,女,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解除保全申请人翟保星与被申请人贾春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豫0181财保358号民事裁定,查封翟保星所有的豫A×××××号轻型货车,期限为两年。翟保星按被申请人贾春芳诉求交纳了5万元保证金,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翟保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A×××××号轻型货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清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亚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