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洪立与罗科立、黄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立,罗科立,黄志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412号原告:孙洪立,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罗科立,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黄志丰,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孙洪立诉被告罗科立、黄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孙洪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洪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洪立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