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国武与张现昌、张现良、张艳丽、张艳杰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武,张现昌,张现良,张艳丽,张艳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048号原告张国武,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被告张现昌,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被告张现良,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通洲区。被告张艳丽,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被告张艳杰,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原告张国武诉被告张现昌、张现良、张艳丽、张艳杰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武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令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