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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国武与张现昌、张现良、张艳丽、张艳杰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武,张现昌,张现良,张艳丽,张艳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048号原告张国武,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被告张现昌,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被告张现良,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通洲区。被告张艳丽,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被告张艳杰,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原告张国武诉被告张现昌、张现良、张艳丽、张艳杰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武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令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