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徐好芳、汪智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好芳,汪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徐好芳,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汪智清,男,1966年4月7日出生,住江山市。徐好芳与汪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好芳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汪智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智清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商品房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汪智清位于江山市××乡乌龙村大青龙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暂难以处置。因被执行人汪智清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明信息及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好芳,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汪智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