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田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田某,女。被执行人何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田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522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某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田某履行偿还义务,即偿还申请人黄某某、田某借款本金13万元,并以13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2月起计付利息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为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田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何某分期偿还申请人黄某某、田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万元,此款由被执行人何某从2017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自行给付5000元给申请人田某,直至21万元给付完毕。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田某、黄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