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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9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尹煜诉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煜,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9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煜,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033号8楼1801、1804室。法定代表人王战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琼,女,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尹煜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24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煜,被上诉人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0月8日,尹煜入职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尹煜工作岗位为市场营销部推广企划专员,工资为每月6,000元,工作内容为与其他两位员工共同负责公司两个微信(XX、XX)、两个微博帐号(XX、XX)的运营。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9:30至17:30,公司对于尹煜上、下班时间不实行严格考勤。微信、微博内容可以通过手机终端发布。发布原创微信文章时,有作者署名。尹煜在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工作至2016年8月4日,并于同年8月5日与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于2016年8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尹煜结清截至2016年8月5日的薪资及报销款,且一次性向尹煜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税前6,000元;同时约定双方保证签署该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之间无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协议书签订后,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相应钱款。2016年8月25日,尹煜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2016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16日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4,413.76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尹煜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尹煜不服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判另查明,原审庭审中,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示,为彻底化解双方纠纷,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超出计算标准支付尹煜加班费3,000元。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尹煜最终请求判令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和年假工资共计23,724.15元。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不接受尹煜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尹煜加班工资3,000元;(二)驳回尹煜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尹煜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判令被上诉人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8月5日平时延长、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655.18元。其主要理由是,1、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并没有说其没有权利合法主张加班工资。2、其承认签了协议,但签订协议之前受到胁迫。被上诉人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不接受上诉人尹煜的上诉主张。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当事人双方对此亦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尹煜与被上诉人上海云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5日与该公司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双方于2016年8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向尹煜结清截至2016年8月5日的薪资及报销款,且一次性向尹煜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税前6,000元;同时约定双方保证签署该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之间无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尹煜确认签署该协议系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实体处分。同时,该公司在签订该协议后已实际履行。在此情形下,尹煜再行主张加班工资,显然有违诚信原则。至于尹煜称其签订协议前受到胁迫和各种施压,在该公司予以否认的前提下,尹煜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说法实难采信。据此,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可以维持。上诉人尹煜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尹煜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鸿代理审判员 王 骥审 判 员 孙少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