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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宏义等人与被执行人杨国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403执803号申请人潘宏义。申请人马继元。申请人贾灵基。申请人潘宏武。申请人潘宏飞。申请人王录回。申请人雒庆兆。申请人何霞。申请人王世军。申请人潘宏文。申请人侯国胜。申请人潘志刚。申请人孙国。申请人孙荣。申请人潘雪瑞。申请人焦守贤。申请人魏玉芳。申请人牛永效。被执行人杨国成。申请人潘宏义等人与被执行人杨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20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国成将其位于平川区宝积乡贺家川村自建平房以13万元价格抵付其欠潘宏义等人的债务,申请人潘宏义退还房屋溢价款3.2万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3执803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