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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袁廷栋与徐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廷栋,徐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1707号原告:袁廷栋,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被告:徐志彬,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廷栋与被告徐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袁廷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袁廷栋负担。审判员  陈佳二〇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龙雨秋书记员刘凯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