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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0121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袁永前与程燕、褚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前,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01211号之五申请人:袁永前被执行人:程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01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